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教研 > 教学管理 > 正文

湖南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学校发文2019-57号(1)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12-17 】

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19〕57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湖南文理学院

2019年11月6日

湖南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全面提高我校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明确教师在教学各个环节上的具体要求和职责,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部分 课程教学

第一章 教学准备

第一条 开课前了解、研究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培养目标,熟悉专业课程体系,明确课程教学要求,了解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后修课程与本课程的关联,了解学生情况,做好开课准备。

第二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目标以及本课程对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度等内容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该门课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也是命题制卷、考核学生的重要依据。教学大纲应按课程教学要求编写并经教研室(实验室)集体讨论和定稿后执行。

第三条 教材选用。每门课程均需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慎重选择或编写统一的教材(教科书、讲义或参考书),提出书目,经教研室或教学小组讨论通过后,由院(部)教学负责人核准,报学校审核后确定选用教材。凡涉及“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课程须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学科专业核心课程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严格规范各类教材选用,确保选用的教材价值导向正确。

第四条 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以每堂课(2/3/4学时)为单位填写教师教学手册上的《教学进度表》,每门课程的教学进度表应在开课前完成,并有教研室主任签字。教师原则上按进度表的内容和进度授课。根据授课实际情况也可做少量调整,但实际运行的教学进度与计划进度差异一般不得超过总学时的5%。对于全校公共选修课,应有完备的教学计划、教案、教学手册等,并鼓励开展教学改革、创新教学模式。

第五条 教案撰写。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进度安排,认真撰写教案,教案具体要求如下:

1.教案包括封面、扉页和教学设计。封面包括课程名称、编写人、编写时间;扉页包括使用教材、参考书目、教学班级、教学时数;教学设计以讲授次数为单元撰写,一般应包括教学目的、教学方法、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学内容、教学进程、课堂小结和适量的作业布置等,必要时可设计学生参与环节,也可附必要参考书目。同一门课程重复上课的教师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社会实际需求及时更新教案。电子打印版教案和手写教案均可。

2.认真钻研教材,广泛参阅文献资料。体现传授知识的科学性、系统性,并补充有关最新研究成果和知识背景,注重结合生产实际和专业特点。

3.上课必须携带教案,不容许以电子课件替代教案。

第二章 课堂讲授

第六条 严格认真按照教学进度安排授课,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地点的,需按程序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七条 教师上课应提前5分钟(多媒体授课应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并做好教学准备,手机设置为静音模式。课堂授课时精神饱满、着装适宜、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精力集中,全身心投入教学,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八条 应使用普通话授课,语言生动,概念准确,板书工整。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不讲与上课无关的内容。

第九条 讲究教学方法和讲课艺术,精心组织课堂讲授。鼓励采用研讨式、案例式、辩论式、翻转课堂等多种教学组织形式,以现代教育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为手段,充分利用现有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平台及智慧教室,打造线下、线上、线上线下混合式、虚拟仿真、社会实践“金课”。

第十条 把立德树人融入课堂教学各环节,充分挖掘课程蕴含的思政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政教育功能,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思政课程严格按照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工作基本要求》实施教学,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学过程各环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厚植爱国主义情怀。

第十一条 将学科前沿和科研成果有效融入教学,将课程教学与创新创业教育、学科竞赛相结合,合理增加课程难度,拓展课程深度,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培养学生辩证思维与批判性思维,激发学生专业兴趣。

第十二条 教学活动中严守课堂教学纪律,不得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违反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违反师德师风的言行。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教学活动开展或变相涉及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对课堂教学秩序负责,加大课堂内手机的利用和管理力度,杜绝课堂低头族。将学生课堂行为纳入课程考评范围,结合课堂出勤率、参与度、小组交流等多种形式评判平时成绩,形成良好的课堂学风,减少“隐性逃课”。

第十四条 持续改进教学效果,听取学生、教学督导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设计和方案,不断提升教学水平,丰富授课经验。

第三章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十五条 按教学大纲的要求与课程讲授情况布置作业,每10课时至少应布置一次作业,应避免布置网上、书本已有答案的题目,作业布置应以巩固课堂知识、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为目的。

第十六条 课程论文(设计)或大作业是培养学生运用一门或几门课程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在局部范围内进行综合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工作能力的基本训练环节,必要时教师应积极探索并安排相应题目,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的正确性、创造性、独立完成工作情况和提交论文(设计)的质量来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作业批改要及时、认真,适时进行讲评,并督促学生更正作业,对教学任务繁重的教师,作业若不能全改全批,需经学院批准。对课程论文(设计)或大作业等形式的作业必须有评语、有等级划分,不能只批日期。

第十八条 教师应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将学生完成作业情况记录在《教学手册》的相应栏目内,平时作业成绩应作为该课程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可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20%。有必要,可对作业抄袭进行查重检查,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并有专门记载。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1/3以上者,应在期末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应在每学期期中和期末检查学生作业本,以了解本教研室教师作业布置、批改情况,并评定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主要是对疑难问题的讲解和学习方法的指导。鼓励运用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平台、即时通讯软件、讨论组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辅导答疑,有关痕迹可作为答疑证据。

第二十一条 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或寝室等地点进行个别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可安排课内集体辅导。应因材施教,对基础较好的学生要鼓励他们钻研与本学科有关的较深广的问题,并介绍相关的参考资料;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循循善诱、耐心辅导,启发其掌握基本知识内容。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学院教学负责人应在学期中途检查落实课程的辅导答疑情况。

第二部分 实践教学

第五章 实验教学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计划,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并写出实验教案。实验教案包括实验目的与要求、实验的原理或理论基础、实验的操作步骤、需要演示和规范的基本操作、仪器设备出现异常和处理方法等内容。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同时应要求学生对实验课内容进行预习,抽查学生预习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充分熟悉实验教学内容、熟练相关技能,课前做好仪器设备和工具等准备工作。指导教师要合理划分实验小组,对学生动手能力训练要求高的实验,要尽可能减少实验小组人数,使学生人人都能亲自动手,基础实验应尽可能按1-2人一组的要求进行分组。对于受条件限制,分组数较少的实验,应采取循环的方式,尽量减少每组人数;并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纪律教育。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严密组织实验教学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指导,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记录情况,进行必要的实验操作示范,检查学生的实验原始记录,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不得擅离实验室或从事与实验指导无关的事情,实验技术人员也不能擅自离开岗位,要随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验过程中遇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试剂等实验用品出现的问题,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并作好实验后的整理、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搞好实验室整理和卫生工作,会同实验技术人员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做好安全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应尽量做到全批全改,给出恰当的实验评语、写上批改日期并签名,做好实验考核和成绩的登记。严禁实验报告累积批改,批改后的实验报告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实验成绩应根据平时实验操作技能、理论用于实际的能力、对实验的科学态度,以及实验报告的成绩综合评定。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按相应比例计入本门课程的总成绩中。

第六章 实习指导

第三十条 实习指导(带队)教师在实习前要提前深入实习基地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基地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计划,填写《实习计划表》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做好实习相关的一切准备。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的落实,并做好工作记录和学生考勤。要存留实习过程相关材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管理使用实习经费。要与实习基地积极配合并及时解决实习中所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定期联系实习学生,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情况,并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教育实习带队教师在实习之前,要采用“微格教学”等方式组织学生对“三字一话”、教学语言、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使用等教学技能进行强化训练。带队教师要与实习学校原任课教师密切配合,组织和指导实习生认真钻研教材、编写教案,抓好集体备课、课前预讲和课后评议工作,对实习生的教案要进行审阅并参加听课,全面掌握实习生的课堂教学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实习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实习生的教学质量。要组织实习生做好班主任实习计划,经常检查实习生班主任工作实习情况,与原班主任协调,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三条 指导(带队)教师要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收集实习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意见,负责实习鉴定和成绩评定等工作。实习结束后要及时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并连同《实习执行情况表》、 实习过程材料一并交由学院和教务处审核。

第七章 课程设计

第三十四条 课程设计的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助教一般不能独立承担指导工作。第一次承担指导工作的教师应由教研室集体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指导。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选择或编写适用的课程设计教学指导书,必要时可对有关题目中关键部分进行试作,以保证课程设计的质量。

第三十六条 课程设计开始前一周,指导教师应明确其教学目的和教学具体要求,并根据教学大纲要求选择或拟定足量的题目,或指导学生根据课程设计目标和基本要求自主拟定课题及方案,做好教学分组和课程设计的日程安排,准备相应参考资料,并集中时间向学生讲解相关过程和内容。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对学生耐心细致地进行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必须坚守岗位,课程设计阶段每个工作日集中指导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必须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

第三十八条 教师在课程设计中要以指导为主,不得直接将设计结果或设计图纸交给学生。

第三十九条 每位指导教师指导课程设计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人。

第四十条 学生课程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对每一份设计进行仔细评阅,给出评语,评阅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学生讲解并要求更正,必要时应组织答辩。相关资料收齐并交学院存档。

第四十一条 课程设计成绩应按要求根据考勤、能力、结果、设计报告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主要考核学生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工程实际问题的综合分析能力、设计计算能力、绘图能力、撰写设计文件的能力等。对不合格学生,应按照重修(或补考)方式处理。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有一定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实践经验,工作认真负责。助教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论文。必要时可聘请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热心教育工作的校外专家参与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第四十三条 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8人,个别专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此范围者,应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四条 指导教师拟定的课题或学生自拟课题,经教研室研究、审查报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第四十五条 题目确定后,学院组织学生选题。学生选题后,指导教师应及时拟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经教研室主任、院长审批后下达给学生。

第四十六条 指导教师必须随时掌握学生工作进度,及时辅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和答疑。必须抓好关键环节的指导,对学生设计或实验方案的选择、设计方法、理论分析、数据处理与结论等要求认真审查,并做好指导记录和学生考勤。教师指导学生时间一般每周每生不得少于1小时。

第四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能力和条件,因材施教,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帮助学生完善毕业论文(设计),并按学校、学院要求依查重结果修改。

第四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按毕业论文(设计)分段考核要求,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实事求是地填写指导教师评语,包括学生的工作态度、能力水平、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应用价值等,评语要适量、适当,并给出建议成绩。

第五十条 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准备。

第五十一条 评阅人应根据毕业论文(设计报告)格式、质量、水平等填写评阅人评语,评语要适量、适当,并给出建议成绩。

第五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收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所有纸质、电子文档,审验合格后提交学院验收保存。毕业论文(设计)和课程设计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三部分 其 它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文件《湖南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细则》(校政字〔2015〕54号)的相关内容以本规范为准。

第五十四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