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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0-11-18 】

《》已经出台,现面向我院广大教职工征求修改意见,请各位老师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学院。谢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房屋管理,确保校园的安全与稳定,满足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需要,根据湖南省和常德市房管房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我校原有房屋管理规定予以修订。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办公、教学用房,是指房屋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公有房屋;职工住房是指学校所属国家划拨土地范围内的家属住宅、房屋产权属学校的职工住宅、青年教职工周转住房;经营性用房是指学校各校区内用于经营的公有房屋。

第三条学校所有房屋由国资建设处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分工为:

教学用房由教务处负责调配;

校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由党政办负责调配;

学生公寓用房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调配;

经营性用房由后勤中心报国资建设处审批确认后调配;

国资建设处负责房屋的产权管理和统筹校内各类房屋的维修、调配与监管等。

财务处负责有关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房屋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负责各类房屋调配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按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学校办公、教学、职工住宅房屋的购买、分配、调剂、维修、租赁洽谈等相关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后勤中心须将各教学楼、实验楼、后勤服务场所、经营出租场所、临时工暂居场所等所有房间的分配与调整方案报国资建设处备案。

第六学校公有教职工住宅和青年教师公寓等学校周转房实行合同制管理。收取的与住房有关各种费用,由国资建设处按政策规定核定,计财处统一收取(教职工从工资中扣除),设专户管理。具体管理细则按校办通[2009]8号《湖南文理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职工家属住宅楼管理

(一)除临时过渡用房以外,学校不再实行住宅实物分配,职工住宅以校内商品化方式进行出售和调剂。

(二)在学校拥有使用权的国家划拨土地上所建教职工住宅,其房屋产权证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房主与学校签订住房管理相关协议。学校禁止校内住宅私自交易,确需出售交易的,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学校有优先购买权,其售价由评估公司按当年市场行情评估确定;本校教职工在符合学校调配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在校内进行住房交易,但事前须得到学校研究同意。

(三)凡属学校管辖范围内的教职工住宅原则上不能向外出租。确需出租时需经学校后勤中心与保卫部门共同批准,同时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及常政发[2008]18号《常德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维护学校正常工作与生活秩序。

(四)学校已出售给教职工的校内住宅,其户主有义务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学校的有关房屋使用规定,按时缴纳房屋使用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按建筑面积每年每户每平方米缴纳1.5元的公共维护费。

第八条学校过渡房屋管理

(一)学校周转房和公有成套住房属学校固定资产,是供教职工短期居住的过渡房屋,由国资建设处按照学校教职工引进(调入)计划和现有房源状况统一分配和调整。

(二)凡申请入住过渡房屋人员,均要以书面申请形式报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国资建设处,国资建设处依照相关规定和房屋资源状况执行分配程序。

(三)在过渡房屋执行分配过程中,申请入住人员必须和学校签订具有“申请住房,仅由个人居住,不得擅自出租或转让”等约束性条款的租住协议。

(四)为有效解决过渡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擅自出租、私自转让、排查难度大等问题,对周转房的使用管理将采取学校主导、部门主抓、校属各单位配合、群众举报、联访调查、齐抓共管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九条经营性用房管理

(一)经营性用房、或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经营性用房的,需由使用单位向国资建设处提出并报校务会研究批准。

(二)经营性用房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对经营性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并实施监督。

(三)学校教职工不得将已购住房及其辅助设施(地下室、车库、杂物间等)变为经营性用房,也不允许承租人租用教职工住房或辅助设施开展经营性活动。

(四)学校在学校的建筑物或围墙上竖立、悬挂商业性招牌、广告牌等事宜,由后勤中心统一联系招标,其具体内容由学校宣传部审核,未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将由宣传部组织予以强行拆除。

第十条学校各类临时用工,根据需要和房源情况可安排在校内临时租赁房居住,租赁房按使用面积和地点计租,其租金比照青年教师周转房标准收取。人事处核准的临时工由人事处造册,财务处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后勤服务中心聘用的临时工由后勤服务中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后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三章 公用设施的维修

第十一条职工住宅楼公用部分的修缮工作由学校负责,包括楼顶防水、楼梯间设施、上下水和燃气主管道(立管)等,维修费从学校专项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开支;相关物业管理办法由工会办公室拟定并提交教代会联系会议通过后由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国资建设处应每年定期组织对办公与教学用房的维修养护。有关办公与教学用房等的自然损坏,按本规定第三条分工各相关部门也要定时检查,提出维修项目,对直接影响使用的急办事项,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解决。

第十三条公共设施维修要求包括:屋面渗漏及时维修,整体防水一般6年一次;公用楼梯间墙面106或888,木质门窗及扶手调和漆,一般3年维护一次;教室、实验室、学生宿舍的门窗、床铺、课桌椅等设施,每年定期检查维修一次;所有房屋内的防火防盗设施按上级专业要求及时添置与更换;其它公用部位随坏随修。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均应加强对本单位所辖或所管房产资源的管理,确保合理使用、规范使用、安全使用。国资建设处要依照本规定,对校内所有房屋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适时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法从严处理,主要包括: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承租人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学校视情节予以经济与行政处罚。

(二)校属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由后勤服务中心报请学校追究直接责任人及行政一把手的责任,并调减该单位用房面积;对违规收费且不主动上交学校财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出面查处。

(三)未经学校同意私下出售校内住宅,学校对原房主将不予办理调出等相关手续,并将按已售住宅原房价5%标准扣减其绩效工资,同时对新入住房主在物业管理上予以断水断电处理,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四)未经学校同意私下出租学校周转房的,或者周转房到期不搬出的,将扣减当事人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直至学校收回为止;未经学校同意私下出租公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将对原房屋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将视情况对所在单位予以经济处罚。

(五)校属各单位应主动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坚持错误不改的,由学校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与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甚至要追究其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违法乱纪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国资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