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学校开展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学习工作。为了规范学生跨校修读期间的课程管理,确保学生回校后尽快完成学分认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申请跨校修读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派出学生学院要协助学生制定和落实选课计划。
第三条 学生要尽可能按本校的培养方案修读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校鼓励学生尽量多修读课程。学校按本办法审核认定学生在跨校修读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学生在跨校修读学习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本校该学期开设的学分。
第四条 学生跨校修读学习结束后,应按时返校。由跨校修读学校出具学生成绩单和学习证明。
第五条 学生回校后,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可参加评奖评优,跨校修读学习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予以确认。
第六条 学生跨校修读学习的课程及学分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学生在跨校修读学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可直接认定。
(二)学生在跨校修读学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跨校修读学校的某门课程学分高于我校该课程学分,按我校课程的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抵消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
②跨校修读学校的某门课程学分低于我校该课程学分时,如不足1学分(含1学分),按我校该课程的学分记载;如低于1学分以上,学生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修读。
(三)当跨校修读学校某门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开设的课程不相同时,在国内高校跨校修读的不能进行“课程置换”。
(四)当跨校修读学校某门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开设的课程不相同时,在国外、境外高校修读的可采取课程“置换后免修”。
①需“置换后免修”的必修课课程须由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小组研究审定确认。
②课程置换原则:必修课程可以置换限选和任选课程;限选课程可以置换任选课程;任选课程只能置换任选课程。所修课程均可置换全校公共选修课。
③对于不能“置换后免修”的必修课课程应在回校后修读。
④跨校修读学校修读某门课程在“置换后免修”时,其学分原则上不能低于我校课程(置换)的学分。
第七条 经上述方法认定或置换的课程,其成绩按我校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方式记载。
(一)若跨校修读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则无需转换,直接记载。
(二)若跨校修读学习成绩记载方式需转换为我校的百分制时,按以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后记载:
①若跨校修读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分制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
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
②若跨校修读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以“A+”、“A”、“A-”、…… “F”方式给出,则根据以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以A、B、C、D、F对应95、85、75、65、55分为基准,+为加4分,-为减4分)
(以A+对应100分,每级级差为4分,F对应55分)
③若跨校修读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分制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
(三)若跨校修读学习成绩记载方式需转换为我校的五级分制时,按以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后记载:
①若跨校修读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百分制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
100-90:优秀、89-80:良好、79-70:中等、69-60:及格、59-0:不及格。
②若跨校修读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以“A+”、“A”、“A-”、…… “F”等方式给出,则根据以下表中成绩等级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五级分制成绩。
③若跨校修读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分制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
(一)学生回校后,须填写“湖南文理学院本科生跨校修读学习课程认定、置换申请表”(此表可从教务处网站下载),连同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须经对方教务部门和学院盖章)一起提交所在学院审查。
(二)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小组依据学生跨校修读学习成绩单及专业课程内容要求对学生课程进行审核、认定及置换,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院教务办负责将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教务办主任须对学生成绩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学生学分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学生返校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完成。对无法认定、置换的本校课程,学院应积极指导学生进行重修。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派出的跨校修读学生以及赴国外、境外跨校修读学习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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