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 ,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条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体系,是为了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以学院领导为领头、心理部辅助联合各班心理委员组成心理健康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各班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心理健康小组负责深入了解学生心理动态、掌握第一资料,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本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院学工办、教务办等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各班学生心理委员应积极协助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学院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七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影响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测试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现严重疾病(传染性的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费用很高又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受辱、受惊吓(当众受到羞辱;受到严重惊吓,如看恐怖片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或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试读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高分低录的学生等。
(四)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且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等。
(五)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第九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低落,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十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前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一条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协助校心理咨询中心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并与心理委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团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与沟通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充分发挥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委员的作用。
学院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对学生及时进行干预。
第十五条对于列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院心理部配合学院开展一切有益于学生的活动。
第十六条建立支持系统。学院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十七条组织治疗。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劝导接受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劝说在校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再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入专业医院治疗。
第十八条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协助学校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各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通知其家长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三)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往医院治疗,并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条建立求助系统。利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设立的“生命热线”电话,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院的辅导员、班主任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院领导、学工办、医院等部门。上述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外,还应向学院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心理委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预防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教师、全体学生辅导员、学生骨干应积极认真的参加学习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三)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家组鉴定,或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各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针对本单位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单位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出现失恋、学习困难、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等情况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实行“一名对象、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 的危机干预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联系时重要的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书信、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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