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21〕48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经费报账管理规定》的通 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经费报账管理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21年7月21日
湖南文理学院
经费报账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进一步理顺财务关系,充分发挥各单位共同管理经费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报账基本要求
第一条 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对审批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二条 根据支出金额划分经费审批权限,实行预算控制、分级审批。经费支出按用途划分为基本支出(含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专项支出。
第三条 报销凭据要求
1.票据报销应取得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收据。凡属内部往来收据或已注明不得用作报销的单据一律不得用作报销凭证。
2. 票据开具规范,要素齐全。票据中的各项要素开具规范、完整,大小写相符,开票时间,收款人或开票人等信息,同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购买方名称必须为湖南文理学院。增值税发票购买方除名称为湖南文理学院外,还需填列学校的纳税人识别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方必须有销售方名称和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信息必须开具完整,包括销售方的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
3.票据遗失,必须从开票单位取得该票据的存根复印件和盖有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证明,经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验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如果确定无法取得证明,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有关人员证明,经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审验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账。
第四条 报账时间要求
当年预算内经费支出,原则上凭当年有效票据报销;特殊情况票据跨年度报销的,需书面说明原因,但延期不能超过3个月。
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票据报账时限为两年:从票据开具之日起两年内报销。
第五条 固定资产、材料及办公用品购置的支出手续办理
购买固定资产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固定资产登记卡入账。其中:由“图书资料费”专项经费购买的,需经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小组和管理单位(图书馆)共同进行资产验收登记。
购买专用材料,报销时需提供盖有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机打销售明细单(发票内容已开具物品明细的除外),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开具物资设备入库单。
第六条 学校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按《湖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湖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校政字〔2021〕7号)文件规定执行,支出报账需提供采购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基建及维修工程、零星维修、货物购置及服务类项目单项支出2万元(含)以上,需经审计处审签。
第八条 严格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和《湖南文理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校政字〔2021〕35号),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由报账人填写《湖南文理学院申请现金结算审批表》,提供不能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相关证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1000元(含)以上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5000元(含)以上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万元(含)以上报校长审批。
第九条 报账程序
第一步:票据整理和粘贴
1.报账员根据票据的内容和经费来源渠道对票据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大小票据均采用财务处统一设计的原始凭证粘贴单(在学校财务处网站下载)整洁均匀进行粘贴,粘贴单上的金额和票据张数要据实填写,不得涂改。
2.准备好其他相关原始凭证附于发票后,如: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通知或有关文件、购物合同、购物明细等。
第二步:办理验收证明及其他相关手续
1.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在发票和所附相关单据上签名。
2.凡符合招投标、政府采购、审计、固定资产登记、低值易耗品验收的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步:网上报账及审批
1.报账员登录湖南文理学院财务网“财务智能平台”系统“极简报销”在线填写报账内容、金额,提交生成经费报销审批单。
2.报账员打印报销审批单并按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报账员将经费报销审批单及原始凭证送交财务,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并以收到短信提示进行确认。
第四步:财务审核与付款
1.会计审核人员对报账员交来的报销审批单和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打印记账凭证。审核不合格的,联系报账员进行修改或征得同意后进行相应处理。
2.出纳人员根据网上报账提交的结算方式进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类审批额度,以同一次报账且为同一项目经费或者同一事项不同项目经费为准。
第二章 人员经费支出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离休费、离退休生活补贴、抚恤金、工伤补助以及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单项支出2万元以下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2万元(含)以上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其它绩效性支出还需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发放给学生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工资、入伍补偿学费和退役复学学费资助等学生资助经费支出,由学工部门通过学校财务网工资外收入发放系统输入并打印发放表,经资助中心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单项支出2万元以下由学工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2万元(含)以上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副书记审核,单项支出2万元以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2万元(含)以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教工伙食补助费支出由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单次支出2万元以下的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单次支出2万元(含)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医疗费报销由学校医保办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还需报人事处审核),单次支出2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处负责人审批,单次支出2万元(含)以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公用经费支出审批
第十六条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学校按规定预算切块分配到各单位的日常运行经费(含日常办公、差旅、交通、接待等)及二次分配到各教学院的业务运行经费(含低值易耗品、实习费、论文设计、体育维持费、设备维修、学生活动费、教师培训费、教研室和实验室经费、就业工作经费、人才引进工作经费、党总支活动费等),单项支出2万元以下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2万元(含)以上,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单项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项支出10万元(含)以上报校长审批。
各单位创收经费支出的审批,比照公用经费处理。
第十七条 差旅费的报销
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湖南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字〔2021〕3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习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湖南文理学院实践教学经费预算、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校办通﹝2010﹞6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实习经费报账管理的补充规定》(校政字〔2018〕9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支出按《湖南文理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校政字〔2021〕3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支出按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的报销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学校所在地市区(指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江北城区、德山城区、江南城区)办理公务乘坐收费性公共交通或出租车辆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报销需提交交通费用发票,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市内交通费报销明细单》。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支出审批
1.各单位公务接待开支只能在学校预算安排的接待费和二级创收留成经费中支出,支出范围和标准,按《湖南文理学院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管理办法》(校政字〔2019〕31号)文件执行。
2.公务接待支出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发票付款单位名为湖南文理学院)、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因特殊情况无公函的,应事先填报“湖南文理学院邀请接待审批表”,按程序进行审批。
3.外宾接待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及要求按《湖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6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专项经费支出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
专项单项支出2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2万元(含)以上的,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单项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项支出10万元(含)(基建、维修工程、设备购置单项支出20万元(含))以上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有关审批要求
1.基建与维修工程支出审批:凭工程合同及正式建安发票,经业务管理部门经办人、证明人、监理人签字,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专项支出审批额度标准审批。工程结算时,施工方办妥结算手续,财务凭审计部门出具的终审结论做出财务决算并支付应付款项。
2.质保金支付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和基建维修项目、设备采购等质保金支付结算,由经办人签字、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按专项支出审批额度标准审批、财务处复核后转账支付。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横向经费除外)、教研教改经费支出审批: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在2万元(含)以上,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横向经费支出审批: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大学生研创项目经费支出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
学科建设、科研基地、教学平台基地等经费项目支出审批: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在2万元(含)以上,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支出5万元(含)以上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项支出10万元(含)以上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和非工作时段加班费支出按照《湖南文理学院非职务性劳务费和非工作时段加班费发放办法》(校政字﹝2021﹞18号)文件执行。
劳务费发放通过湖南文理学院财务网工资外收入发放系统输入并打印发放表,经制表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单位公章,按专项支出审批额度标准审批。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湖南文理学院科研事业经费管理办法》(校政字〔2021〕40号)、《湖南文理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校政字〔2021〕42号)、《湖南文理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校政字〔2021〕41号)、《湖南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政字〔2021〕4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按《湖南文理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校政字〔2021〕31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研教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湖南文理学院教学教改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校政字﹝2017﹞22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经批准使用专用基金支出,按相关经费支出审批执行。
第五章 借款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现金借款,特殊原因需要现金借款的,借款1万元以下由借款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借款1万元(含)以上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2万元(含)以上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以上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及时报账,原则上从借款到报账不能超过3个月, 超过3个月的借款,由财务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特殊情况经借款人本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原《湖南文理学院经费报账管理规定》(校办通﹝2017﹞33号)同时废止。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湖南文理学院申请现金结算审批表
2.湖南文理学院市内交通费报销明细单
附件1
湖南文理学院申请现金结算审批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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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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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公务卡、未转账结算或未转账至指定账户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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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审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1000 元(含)以上 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1000元(含)以上 分管(联系)校领导 审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5000元(含)以上: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10000元(含)以上: 校长审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湖南文理学院市内交通费报销单
单位:(公章)
日期 |
办事 地点 |
事由 |
公里数 |
费用(元) |
乘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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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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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账人: 审批人: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8月28日印发